
公告日期:2024-05-22
公告编号:2024-038
证券代码:839207 证券简称:雅励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收到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被告湖南弗兰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弗兰德”)、湖南华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弗”)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传票、追加被告通知及告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弗兰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
公告编号:2024-03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华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202307171717),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铝板。
2023 年 7 月至 11 月期间,原告如约向被告一供应铝板,货款共计人民币
2,777,148.85 元。2023 年 10 月 11 日,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了 10 月份货款 140,000.00
元。2023 年 11 月 6 日,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了 11 月份货款 130,000.00 元,该笔
货款在清偿完毕 11 月份货款后剩余 8,136.48 元,用于清偿优先到期的 8 月份货
款。
综上,被告一所欠货款包括:(1)8 月份货款 326,344.85 元;(2)9 月份货
款 1,455,750.59 元;(3)10 月份货款 725,053.41 元。上述货款合计 2,507,148.85
元。
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为:“100%现汇,月结 30天,付款不能因对账发票延误等原因延迟付款。”。故 8 月份货款被告一应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9 月份货款被告一应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10 月份
货款被告一应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2,507,148.8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63,579.56 元(自每期最后付款日次日开始计算,其中未付货款所涉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公告编号:2024-038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6,093.04 元(自每期最后付款日次日开始计算,其中未付货款所涉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4、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50,000 元以及保全保险费人民币2061.45 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1、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4)粤 1973 民诉
前调 7 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传票》,通知 2024 年 6 月 3 日 16 时 00 分开庭。
2、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4)粤 1973 民诉
前调 7 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湖南华弗通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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