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9208 证券简称:京格建设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以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公司的认可,并视同公司行为,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受托经营;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购买或出售资产;
(八)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等);
(九) 提供财务资助;
(十) 提供担保;
(十一) 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二)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三)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四)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五)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六)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款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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