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6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5 月
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
1 号楼 34 层
Tel:(+86 532) 8389 9980/8388 5959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273号
致: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勇律师、田青明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提议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 人,共持有公司股份 12,41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4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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