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0
公告编号:2024-037
证券代码:839211 证券简称:海高通信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作出的(2021)沪 0117 民初 17313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杰
公告编号:2024-03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指定披
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 077)。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中利电子公司向原告返还增资意向金人民币 5,600 万元
(以下币种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中利电子公司向原告支付占有增资意向金期间所产生的 利息(以 5,6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年化利率 4.35%计算,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中利电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 56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中利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作出的(2021)沪 0117 民初 173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原告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意向金 5,600 万元;
二、被告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
公告编号:2024-037
原告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 5,6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 4.35%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60,593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诉讼费 365,593
元,由原告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8,000 元(已付),由被告江苏中 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337,593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 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 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指定披露平台
(www.nee……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