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3
公告编号:2020-023
证券代码:839227 证券简称:好财气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2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锐捷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邹建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司祺、李建国、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彭海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商合作协议》;
2.判令被告支付分润 287980.87 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至分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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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暂共计 7007.65 元,详细计算方式见
附表);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与 2016 年 7 月 30 日签署《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商
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推广其平台业务,接入平台的商户进行交易后,双方根据进行交易产生的费率进行利润分配 ,并约定了分润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签约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协议自动续展三年。
原告根据上述协议一直为被告推广业务,但被告于 2018 年开始出现拖欠分润的情况,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
截止2019年11月25日,被告拖欠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分润共287980.87元。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分润,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上述协议,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分润及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作出的
(2020)粤 0105 民初 3005 号,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锐捷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签订的《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商合作
协议》;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
深圳市锐捷商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分润 322952.03 元及利息(自 2019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4 月 1 日以 287980.87 元为本金、自 2020 年 4 月 2 日起实际
付清之日止以 322952.03 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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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6144 元、保全费 1995 元,由被告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将保全费 1995 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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