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73 号
关于对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烨股份),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 19 号宏太智慧谷五号楼 2 楼201(自编 301)房。
麦伟彬,公司时任董事长。
郑静如,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晟烨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6 月 28 日,晟烨股份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公告》,追溯调整 2022 年的财务数据。调整前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24,274.88 元,调整金额为-4,365,385.99 元,调整后为-3,641,111.11 元,调整比例为
-602.73%;调整前 2022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3,211,892.95 元,调整金额为-45,332,795.61 元,调整后为17,879,097.34 元,调整比例为-71.72%。
晟烨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晟烨股份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麦伟彬、时任财务负责人郑静如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晟烨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麦伟彬、郑静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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