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6
公告编号:2021-005
证券代码:839246 证券简称:大千阳光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公司以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合同违约等情形,于 2019年 9 月 16 日向法院提起反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延志文、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润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维、李天赐、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份签署《联合制片
协议》,约定由大千阳光为原告电影 《大力金刚》进行三维动画电影的制作以
公告编号:2021-005
及制片管理工作。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影片制作周期、履行方式及合同 金额等进行了补充约定。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分歧和争议,原告向北京市东 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署的《联合制片协议》《补充协议》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
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制作款项 720 万元 ;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 60 万元 ;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为合同违约原告追索制作款而支付的先期律师代理费 用 20 万元 ;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制作费 210 万元;
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上述 210 万元资金占用损失 241062.5 元;
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律师费损失 12 万元;
4、请求判令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反诉人承担;
诉讼依据见上文“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部分。详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披
露的《涉及诉讼公告》(2020-015)。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对一审判决(详见公司 2021 年 1 月 8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21-001))存在异议,提请上诉,法院已受理。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19)京 0101 民初 17133 号《民事判决书》第 2 项,依法
改判:
1、被上述人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上述人支付制作费 2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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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上述人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上述人支付 210 万元资金占用损失
241062.5 元(暂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应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
3、被上述人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上述人支付律师费损失 12 万元; 4、一审本诉、反诉诉讼费、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述人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
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未生效的一审判决,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未生效的一审判决,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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