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5
公告编号:2020-016
证券代码:839246 证券简称:大千阳光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润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维、李天赐、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1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因《大力金刚》三维动画电影制作项目签
订编号为 DQ-2015-0016《联合制片协议》,被告委托原告为电影《大力金刚》(暂定名)进行三维动画电影画面的中期制片及制作工作。影片制作周期为 2015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0 日,工作内容为 90 分钟三维动画电影的制作以及
公告编号:2020-016
制片管理工作,报酬为 650 万元。
根据《联合制片协议》第二条第 3 项、第 6 项的约定:甲方(被告)负责向
乙方(原告)提供影片制作所需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设、场设、剧本、分镜头、动态故事版、场景气氛图,并在乙方(原告)要求的合理时间周期内向乙方(原告)提交相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被告)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约定期限的,按本合同约定,乙方交付制作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甲方(被告)如因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交付的过程资料发生较大程度的修改,而造成乙方(原告)制作发生大量返工时,甲方(被告)应按乙方(原告)实际所耗费工作量与乙方(原告)协商后向乙方(原告)增加制作费用、延长制作周期或其他解决方案。《联合制片协议》签订后,因被告对总档期、剧本档期、分镜档期、设计档期均进行了多次调整及延期,设计(角色设计、场景设计、道具设计、气氛图等)内容及数量不断发生增加变化,导致原告无法按照《联合制片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被告提交第 2 项、第 3 项工作成果。鉴于此,原告与被告根据《联合制片协议》第二条第3项、第6项的约定在考虑原告实际所耗费工作量及成本支出的基础上,
经双方友好协商,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就《大力金刚》三维动画电影制作项
目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影片制作周期从 2015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0 日,延长至 2017 年 7 月 1 日;在原《联合制片协议》约定报酬基础上向原告
追加报酬 350 万元,共计报酬为 1000 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 70 万元;待原告提交影片正片所需全部模型资产、内审动画以及进入后期声音制作需要的分本物料后支付 210 万元;待原告提交影片正片所需要的 90分钟渲染最终画面片、进入后期声音制作需要的分本物料后支付 70 万元,并对工作成果提交时间重新做出约定。
《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的剧本及设计仍在反复修改、更新、变化、延迟交付中,原告根据被告随时提交的剧本定稿及设计进行中期制片工作并随时向被
告提交工作成果。原告克服一切困难,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向被告提交了《补充
协议》第四条第 2(2)项工作成果且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未提出任何异
议,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向原告支付工作报酬
210 万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向原告支付工作报
公告编号: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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