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08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9246 证券简称:大千阳光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公司以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合同违约等情形,于 2019年 9 月 16 日向法院提起反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延志文、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润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维、李天赐、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份签署《联合制片协议》,约定由大千阳光为原告电影 《大力金刚》进行三维动画电影的制作以及制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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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影片制作周期、履行方式及合同金额等进行了补充约定。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分歧和争议,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署的《联合制片协议》《补充协议》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解
除;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制作款项 720 万元 ;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 60 万元 ;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为合同违约原告追索制作款而支付的先期律师代理费用20 万元 ;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制作费 210 万元;
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上述 210 万元资金占用损失 241062.5 元;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律师费损失 12 万元;
4、请求判令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反诉人承担;
诉讼依据见上文“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部分。详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2020-015)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尚未结案。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 月 6 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28 日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2019)京 0101 民初 17133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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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联合制片协议》《补充协议》合同
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
还制作费 720 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60 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 20 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
支持;
5、关于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
付制作费 210 万元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6、关于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
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7、本案受理费 6780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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