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4
证券代码:839258 证券简称:汇兴智造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
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小组受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领导,设小组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小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小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小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
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小组负责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董事会要求提供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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