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7
公告编号:2024-031
证券代码:839264 证券简称:世纪明德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 01
民终 2891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华夏忠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忠协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明德汇物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明德汇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亮
公告编号:2024-03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明德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自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中“二、(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部分内容。
2023 年 12 月 29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 0108 民初 28970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中的“三、(一)诉讼裁判情况”部分内容。
华夏忠协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 0108 民初 28970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华夏忠协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中的利息部分和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理由: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审理程序错误。
1.一审法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华夏忠协公司因合同解除可能产生的合理损失,故在本院已经支持了华夏忠协公司违约金请求的情况下不再支持其关于利息以及免租期租金的诉请”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
公告编号:2024-031
2.一审法院依照北京启辰钧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占用的面积为 80 平方米计算总占有使用费 3,204,888 元,系认定事实错误,实际应为 120 平方米。
3.世纪明德公司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以及与明德汇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两种违法情形,应承担连带责任。
4.一审法院对华夏忠协公司主张的世纪明德公司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未予审理,存在重大疏漏,应予以纠正。
5.一审审理程序存在错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2024 年 6 月 6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 01 民终 2891 号
《民事判决书》:华夏忠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0,109 元,由华夏忠协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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