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28
公告编号:2019-027
证券代码:839271 证券简称:唐人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丁洹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陈绍凤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执行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 0305 民初 21583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5 月 13 日
案号:(2019)粤 0305 执 4667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陈凌昕与丁洹、陈绍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自愿达在协议并签订(2018)粤 0305 民初 21583《民事调解书》,约定如下:
一、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103405.92 元,两被告于 2019 年 1 月 31
公告编号:2019-027
日向原告偿还本金 3 万元,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向原告偿还本金 73405.92 元及
利息(其中 3 万元部分利息按月利率 2%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应为 4200 元,但若两被告未能如期履行的利息则应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
止, 73405.92 元部分的利息按月利率 2%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应为 13213.07 元,但若两被告未能如期履行的利息则应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两被告确认支付原告律师费 5000 元,该款项两被告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与前述款项并支付给原告;
三、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名下在中国兴业银行上步支行所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622909333714861018;若两被告有任何一期款项没有足额及时支付的,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之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因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四、本案受理费 1260.41 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 630.21 元,保全费 1075 元,
均由两被告承担,此部分款项两被告应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与前述款项一并支付
给原告。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丁洹已完成支付,并与合同相对方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签署结案笔录,本案件已结案。
二、对公司影响
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该案件金额较小,且与公司没有关联,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丁洹个人将积极与法院协调处理。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已结案。
公告编号:2019-027
四、其他说明
本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涉案金额为 14311.13 元,因丁洹、陈绍凤夫妇未能及时收取《执行通知书》,故未能按《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05 民初 21583 号民事调解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05 执 4667 号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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