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8
证券代码:839271 证券简称:唐人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唐人科技”),出于谨慎性原则,自愿披露公司近期所涉及诉讼案件及此前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一、与蒋再兴的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事项
(一)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时间:2019 年 4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
丁洹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再兴返还原审
案件中未被法院审明抵扣款项 158 万元,案件号为(2019)闽 0203 民初 10061
号。
(二)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1、(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蒋再兴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骁、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2、(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唐人科技、丁洹、陈绍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丁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曾小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
3、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唐人科技、丁洹、陈绍凤就原支付给蒋再兴但未被法院查明部分款项共计 199 万元,以不得当利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蒋再兴资金 100 万元,后因此案案由适用错误,法院依法判决唐人科技、丁洹、陈绍凤败诉,蒋再兴就此案中诉中保全损害责任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丁洹、陈绍凤、唐人科技赔偿蒋再兴冻结损失 120,335.00 元。
5、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丁洹、陈绍凤、唐人科技原起诉不当得利一案基于双方资金往来的客观事实,没有虚构、捏造事实,后因法律关系适用不当而败诉,其主张财产保全行为没有过错,主观亦无恶意;
(2)所保全的 100 万元,是冻结在蒋再兴个人账户,虽然存款被冻结,但依然可以计付利息,蒋再兴不存在利息损失。
6、案件进展情况:
审理过程中。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无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如果败诉,由丁洹个人清偿。
(四)本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1、本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案件在审理过程 ,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2、本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案件未进行资产冻结,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本诉讼法院案件卷宗
二、与厦门易功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讼事项
(一)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时间:2019 年 3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
无
(二)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1、(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易功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京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发兴、曾小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2、(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丁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绍春、公司员工
3、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唐人科技多次向厦门易功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截止 2019 年 1
月尚欠货款 92408.41 元,丁洹为所欠货款作担保,因唐人科技未及时支付,厦门易功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唐人科技支付原告货款 92408.41 元及违约金;
(2)请求唐人科技支付律师费 6400.00 元;
(3)请求唐人科技支付保全保险费 1000.00 元、保全费 1030.00 元、案件
诉讼 1169.00 元;
(4)丁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6、案件进展情况:
调解结案。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闽 0203 民初 5698 号民事调解书约定:
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 924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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