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16
证券代码:839271 证券简称:唐人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与于青借贷纠纷诉讼事项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于青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奇斌、朱伟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洹、陈绍凤、丁玉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丁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曾小炜、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6 月 16 日被告一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
告于青借款 150 万元,双方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 150 万元,按月息 1%计息,
每月利息 1.5 万元。利息从收到借款本金次月的当日支付,每月结清。借款本金 通过丁玉钊指定的账户付给。被告一唐人科技收到资金后,开具收款收据给原告。 若原告要求还款,提前 20 天通知被告,被告一应及时备款偿还。被告一以公司 及个人(包括夫妻)的所有财产对本合同的履约进行不可撤销的担保,被告一唐 人科技在借款合同书签章,其他被告作为担保人签字,被告二、被告三提供了结 婚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履行了借款本金 150 万元的支付义务,2014 年 6 月 23
日,被告一、二、三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于青借款本金 150 万
元借款本金。2014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的利息,被告虽常有拖延付息,但最终
尚能支付,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7 月已拖欠 12 个月利息 17.5 万元未支付。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判令被告唐人科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150 万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相应
利息 17.5 万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以借款本金 15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自 2018 年 8 月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暂合计 167.5 万元,被告
二、三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丁洹系唐人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其具有代表公司和个人的双重身份。《借款 合同书》中丁洹落款处明确列明是法人,故应认定丁洹在《借款合同书》中的签 名,是以唐人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丁洹亦未表明其作为保证人的意思 表示。原告要求被告丁洹承担保证责任,应不予支持。
陈绍凤、丁玉钊分别在《借款合同书》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确认,保证期 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即保证期为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但原告于青未在保证期间向被告陈绍凤
请求承担保证责任,陈绍凤的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保证期限应当免除。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一审已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8 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
(2019)闽 02 民初 7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 青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20日,利息为17.5万元;自
2019年7月21日起,利息以尚欠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实 际返还之日止)。
2、被告丁玉钊对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于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19875元,由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玉钊负
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按民事判决书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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