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31
证券代码:839290 证券简称:华坚照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华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华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华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华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由前款所述法人、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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