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0
证券代码:839291 证券简称:利德宝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利德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 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应严格按照
本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公司董
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
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批
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
究当事人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
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章程和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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