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9
证券代码:839305 证券简称:尼普顿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
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 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企业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四章 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会议记录人员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能够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但与公司之间等额互保的除外;
(4)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业。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价值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六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
信状况进行调查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