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30
公告编号:2022-047
证券代码:839310 证券简称:中科达信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中科达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科达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于新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阳、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万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祥、不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4 月 25 日原告取得由呼伦贝尔市承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智慧海拉尔项目一期工程(城市治理及
公告编号:2022-047
民生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0115070220001,以下简称“母合同”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1.31512285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5 月 21 日于海拉尔区住建局,原告与被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
编 号 : HDWL-Y1805-YXH-A2 ) 及 其 子 合 同 技 术 开 发 ( 委 托 ) 合 同
(HDWL-Y1805-YXH-A2-JSWT)。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智慧海拉尔项目一期工程系统集成服务(包括硬件设备及软件
服务)。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分期向原告支付全部合同款
项。被告已向原告履行给付合同款项 98,300,000.00 元人民币(其中分期支付涉及逾期支付情况),仍剩余未给付款项 33,212,285.00 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已向被告履行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及服务,被告履行给付合同款条件已成就,应及时向原告履行给付款项义务。原告分别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价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仍未给付前述合同剩余价款。
综上所述,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合同履行中违反契约精神,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因此,原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合同未支付款项¥33,212,285.00 元;
2.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政府采购合同中逾期给付款项占用损失 5,450,000.00 元
人民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拆解计算,自应当给付之日起
算至实际履行给付时间计算,暂定 5,450,000.00 元人民币);
3. 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业务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2-047
上述诉讼属于公司作为原告方向被告催收应收账款,是公司针对应收账款回款问题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公司将积极跟踪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诉状》;
(二)《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传票》。
中科达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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