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9314 证券简称:路通路桥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为维护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业务规则》)、《全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信息披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 细则》(《信息披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3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四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四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
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四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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