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09
公告编号:2019-025
证券代码:839317 证券简称:贯康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7 年 8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 年 9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西藏索县人民法院小法庭
反诉情况: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马麻乃、马国仁、马哈如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麻乃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爽、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步贯
公告编号:2019-025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东亚、上海市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马麻乃、马国仁、马哈如尼欠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35克虫草,共计价值 1,380,211 元,未提供。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押下应支付马麻乃、马国仁、马哈如尼货款 1,448,054 元。马麻乃、马国仁、马哈如尼起诉公司请求支付款项及违约金等,公司反诉马麻乃、马国仁、马哈如尼欠公司 8335 克虫草款项。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款项 1,448,054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434,416.2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作出的(2017)
藏 2427 民初 175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支付 1,448,054.00 元,
违约金 434,416.20 元。结果如下:被告一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马麻乃支付虫草欠款 1,448,054.00 元,违约金217,208.10 元,共计 1,665,262.10 元。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作出
的(2018)藏 24 民终 25 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撤销西藏
公告编号:2019-025
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2017)藏 2427 民初 175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重审。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2018 年 9 月 3 日作出(2018)藏 2427
民终 68 号《判决书》,结果如下:被告一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马麻乃支付虫草欠款 1,448,054.00 元,违约金86,883.24 元,共计 1,534,937.24 元。
同时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马麻乃、马国仁、马哈如尼,要求: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藏 2427民初 213 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被告马麻乃、马国仁、马哈如尼向原告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卖出的 12.6 斤
虫草货款 441,000 元及 80 克虫草货款 14,400 元,以上货款共计
455,400 元。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
年 5 月 13 日作出的(2019)藏 24 执 38 号,以上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马麻乃、马国仁、马哈如尼向上诉人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返还已经卖出的 12.72 斤虫草(断草)货款 445,200 元及 80 克虫草
货款 14,400 元,以上货款共计 459,600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经过多次磋商最终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判决(2018)藏 2427
民终 68 号与(2019)藏 24 民终 38 号判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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