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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29 16:33:05 股吧网页版
华海股份: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29


证券代码:839319 证券简称:华海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 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
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负责人职责。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
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并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
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重大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和方案;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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