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11
证券代码:839355 证券简称:为正生物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为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为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厦门为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厦门为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全国
股转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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