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4 层
44/F, Guangzhou Bank Building, No. 30 East Zhujia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hzo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0-38817801
www.tahota.com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怡玲律师和李伟杰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各项文件:
1.《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以下统称“指定网站”)上的《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指定网站上的《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指定网站上的《无锡朗高养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4.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5.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无锡朗高养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至少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做出。通知内容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上述通知的发出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
午九时整在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台州椒江朗高医养护理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