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9372 证券简称:锐扬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锐扬创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
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
在现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原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年内转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
让给职工。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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