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9372 证券简称:锐扬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锐扬创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锐扬创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股权投资、
收购兼并、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机构或专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500 万的。
第八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总经理作出
决定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九条 上述第六条、第七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
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中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
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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