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4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八楼
电话:0755-82531588 传真:0755-82531555 邮编:518038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北京中银(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受公司委托,指派冯向伟律师、巩固律师(以下简称“中银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中银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银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及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其他公告文件;
(三)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证明文件;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七)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八)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九)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其他资料。
中银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中银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银律师仅对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中银及中银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中银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股东
大会通知》。本次会议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与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3.《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会议费用等。《股东大会通知》充分披露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事项,披露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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