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0
公告编号:2020-018
证券代码:839384 证券简称:麦亚信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麦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麦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兴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广东陶法律师事务所、罗大有、廖敏义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陶国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象翌微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陶国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0-018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3 月开始,原告深圳麦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象翌微链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象翌微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即第三人) 提供技术服务,被告一直按约定正常付款,双方合作较为融洽。但在 2017 年 10 月之后,被告因为资金原因,开始延期办理结算和拖欠每月服务费,并且 拖欠支付服务费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经原告多次催款,至今被告仍拖欠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的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3,867,795.11 元。且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的服务费虽然已经支付,但逾期支付的期限长达半年以
上,被告对此确认无误。
被告作为总公司,是第三人这个“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所有费 用均是由总公司被告来统筹安排资金,并最终由总公司被告具体安排其下属 全资子公司第三人具体对外支付服务费。发生服务费拖欠后,原告多次向被 告进行催款,被告一方面确认原告请求的拖欠服务费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 另一方面多次向原告承诺全力安排资金逐步偿还欠款,但被告却多次违反承 诺。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 的服务费,并承担拖欠服务费的利息及此前逾期支付服务费的利息。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的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的服
务费合计人民币 3,666,669.69 元,并承担利息人民币 189,673.55 元(以拖欠
的每月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4.35%标准,
暂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19 日,其后发生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服务费
所产生的利息合计人民币 49,204.01 元(以逾期支付的每月服务费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4.35%,分别分段计算至实际支付服务 费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3,905,547.25 元。
公告编号:2020-018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按照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 由,其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本案所涉合同,即《深圳象翌微链软件 技术有限公司 TP 技术合作技术人员外包服务协议》(下简称《外包服务协
议》)。而原告与第三人在《外包服务协议》第十五款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 定有仲裁条款,合同争议应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现追索合同服务 费,其应遵照《外包服务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向南宁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七)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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