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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31 17:43:48 股吧网页版
优贝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39385 证券简称:优贝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优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优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广东优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优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以
上述形式为他人提供的反担保。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进行审批、披露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对象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按《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决策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产权控制关系、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等);

(二)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在主要开户银行的资信状况;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

(五)担保方式、期限、金额及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充分分析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条第(六)项要求的限制。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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