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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1 17:06:27 股吧网页版
金恒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情况的更正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1


证券代码:839391 证券简称:金恒新材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情况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恒新材”)由
长江证券推荐并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变更主办券商为天风证券。

根据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认定的相关规定理解,结合公司一直以来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公司计划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口径进行更正,并确认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现就相关事项进行如下说明: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更正概述

2015 年 10 月 28 日,薛鸿雁、谭岚岚、黄江文、张劲松、彭德江五人共同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由此,薛鸿雁、谭岚岚、黄江文、张劲松、彭德江五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协议》之“三、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薛鸿雁的意见为准”。

自公司挂牌以来,薛鸿雁、谭岚岚的合计持股比例一直超过 30%,能够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上享有决策权,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发挥重大决策作用。

由于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概念的认识及理解不足,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挂牌后的历次信息披露文件中,均认定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将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薛鸿雁、谭岚岚、黄江文、张劲松(2022 年 3 月逝世)和彭德江五位自然人均认定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提示性公告》;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减少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实际
控制人之一张劲松先生因病逝世,公司实际控制人减少,由薛鸿雁、黄江文、谭岚岚、彭德江、张劲松变更为薛鸿雁、黄江文、谭岚岚、彭德江。

2023 年 3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股份拟进行非
交易过户的提示性公告》,实际控制人之一彭德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因离婚财产分割,拟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根据彭德江先生与徐润梅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彭德江先生需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591,900 股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全部转让给徐润梅女士,上述股份拟进行的非交易过户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减少。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司现拟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口径进行更正,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由“无控股股东”更正为“薛鸿雁、谭岚岚”,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由“薛鸿雁、谭岚岚、彭德江、黄江文”更正为“薛鸿雁、谭岚岚”,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其他主体及鸿博煜晖、鸿博煜隆、陈煜(薛鸿雁、谭岚岚的儿子)、陈红武(薛鸿雁的兄弟)为薛鸿雁、谭岚岚的一致行动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更正的相关依据

1、持股情况

自公司挂牌以来,薛鸿雁、谭岚岚的持股比例一直超过 30%,其二人通过直接、间接持股及一致行动关系(彭德江、黄江文、张劲松[2022 年 3 月过世]、鸿博煜晖、鸿博煜隆、陈煜、陈红武)控制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始终超过 50%(其中,彭德江、黄江文、张劲松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鸿博煜晖、鸿博煜隆为薛鸿雁控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煜、陈红武为亲属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薛鸿雁、谭岚岚夫妇在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上投票均保持一致,其二人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薛鸿雁和谭岚岚系夫妻关系,自公司挂牌以来,薛鸿雁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谭岚岚一直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且二人合计持股比例一直为30%以上,能够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上享有决策权,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发挥重大决策作用。
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1)《公司法》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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