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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07 18:50:37 股吧网页版
金恒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07



公告编号:2024-003

证券代码:839391 证券简称:金恒新材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011 号)“关于对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2 月 7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2 月 6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薛鸿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谭岚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公告编号:2024-003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公司在 2016-2022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修武县金恒新材料有限公司、焦作市湘垚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晖隆贸易有限公司、博爱县恒曜贸易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的关联关系,也未披露与 4 家公司的交易情况。

2、公司股东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公司未在挂牌申请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中明晰披露股权情况。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事项 1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

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 190号、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62 号、第 184 号、第 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薛鸿雁、董

事会秘书谭岚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事项 2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

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 190 号、第 212 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 184 号、第 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的规定。

董事长薛鸿雁、董事会秘书谭岚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七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 184 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薛鸿雁、谭岚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编号:2024-003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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