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2
证券代码:839391 证券简称:金恒新材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及
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给予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024] 29 号)、《关于对杨永枝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4]2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6 月 28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薛鸿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谭岚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杨永枝 其他 挂牌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申请挂牌阶段股份代持
焦作市金鑫恒拓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以下简称金恒有限)2011
年 7 月设立及 2011 年 10 月增资过程中,薛鸿雁(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
经理)、黄江文(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张劲松(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已去世)分别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 880 万股、240 万股、180万股。以上代持股份后于 2013 年 11 月全部还原,公司未能在《公开转让说明说》中予以披露。
2015 年 10 月、11 月金恒有限增资过程中,新增股东刘小乐、白晓分别代薛
鸿雁持有公司股份 329 万股、114.7 万股。2015 年 12 月 30 日,薛鸿雁分别与刘
小乐、白晓签署《委托持股协议》,明确约定上述股份代持事项。公司申请挂牌时,上述股份代持未解除,公司未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谭岚岚知悉上述申请挂牌阶段全部股份代持事项。
2、挂牌期间股份代持
金恒新材于 2016 年 10 月挂牌,挂牌前刘小乐、白晓代薛鸿雁持有公司股份
持续至挂牌之后。2017 年 8 月,刘小乐、白晓分别将代持股份转让至杨永枝。转让完成后,刘小乐、白晓与薛鸿雁之间代持关系解除,相关股份合计 443.7万股由杨永枝代薛鸿雁持有。
2017 年 8 月、2019 年 7 月,公司股东河南鸿博煜晖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博煜晖)部分合伙人退出,由薛鸿雁受让拟退出的合伙份额,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合计 203.4 万股由鸿博煜晖转让至杨永枝名下,由杨永枝代薛鸿雁持有。
2017 年 8 月,公司股东河南鸿博煜隆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鸿博煜隆)部分合伙人退出,由薛鸿雁受让对应股份 12 万股。鸿博煜隆将上述股份转让至杨永枝名下,由杨永枝代薛鸿雁持有。
2017 年 8 月至 2021 年 10 月,杨永枝陆续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份 280.3
万股,系其代薛鸿雁持有。
以上杨永枝代薛鸿雁持有的公司股份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通过二级市场
交易进行转让,相关代持事项已全部解除。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谭岚岚知悉上述挂牌期间全部股份代持事项。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金恒新材未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挂牌前及申请挂牌时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况,挂牌后仍存在股份代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2013 年 6 月 20 日发布)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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