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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2 15:35:55 股吧网页版
金恒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2


证券代码:839391 证券简称:金恒新材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及

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给予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024] 29 号)、《关于对杨永枝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4]2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6 月 28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薛鸿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谭岚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杨永枝 其他 挂牌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申请挂牌阶段股份代持

焦作市金鑫恒拓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以下简称金恒有限)2011
年 7 月设立及 2011 年 10 月增资过程中,薛鸿雁(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
经理)、黄江文(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张劲松(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已去世)分别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 880 万股、240 万股、180万股。以上代持股份后于 2013 年 11 月全部还原,公司未能在《公开转让说明说》中予以披露。

2015 年 10 月、11 月金恒有限增资过程中,新增股东刘小乐、白晓分别代薛
鸿雁持有公司股份 329 万股、114.7 万股。2015 年 12 月 30 日,薛鸿雁分别与刘
小乐、白晓签署《委托持股协议》,明确约定上述股份代持事项。公司申请挂牌时,上述股份代持未解除,公司未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谭岚岚知悉上述申请挂牌阶段全部股份代持事项。

2、挂牌期间股份代持

金恒新材于 2016 年 10 月挂牌,挂牌前刘小乐、白晓代薛鸿雁持有公司股份
持续至挂牌之后。2017 年 8 月,刘小乐、白晓分别将代持股份转让至杨永枝。转让完成后,刘小乐、白晓与薛鸿雁之间代持关系解除,相关股份合计 443.7万股由杨永枝代薛鸿雁持有。

2017 年 8 月、2019 年 7 月,公司股东河南鸿博煜晖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博煜晖)部分合伙人退出,由薛鸿雁受让拟退出的合伙份额,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合计 203.4 万股由鸿博煜晖转让至杨永枝名下,由杨永枝代薛鸿雁持有。

2017 年 8 月,公司股东河南鸿博煜隆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鸿博煜隆)部分合伙人退出,由薛鸿雁受让对应股份 12 万股。鸿博煜隆将上述股份转让至杨永枝名下,由杨永枝代薛鸿雁持有。

2017 年 8 月至 2021 年 10 月,杨永枝陆续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份 280.3
万股,系其代薛鸿雁持有。

以上杨永枝代薛鸿雁持有的公司股份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通过二级市场
交易进行转让,相关代持事项已全部解除。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谭岚岚知悉上述挂牌期间全部股份代持事项。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金恒新材未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挂牌前及申请挂牌时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况,挂牌后仍存在股份代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2013 年 6 月 20 日发布)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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