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的合法合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主办券商”)作为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码: 839406,以下简称“安居乐”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核,现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居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并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稿。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的确定标准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对对象为对公司或公司全子公公司订订动合合
并领取薪酬的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员工,最终根据选择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并缴纳其相应份额认购款的员工人数确定。所有参对对象必须在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对公司或公司全子公公司订署动合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对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最近三年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4、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施自律监管措施的;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码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对挂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7、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九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办法/(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权益的退出”如下
“1、退出的总体规定
(1)锁定期内除非发生参对对象离职的情形,参对对象原则上不得要求退出,特殊情况经持有人码表意的除外。(2)参对对象持有的财产份额锁定期届满后,参对对象可以向持有人码表提出转让申请,通过持股平台将其已经解锁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转让所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收及成本后支付给该参对对象, 时,该参对对象持有的、该等抛售股票对应的合伙份额予以注销。
2、参对对象离职的分类
(1)第一类离职情形
①因公司或公司全子公公司裁员导致参对对象在锁定期内离职;
②除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伤导致丧失动合能力外,参对对象丧失动合能力而对公司或公司全子公公司终止动合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③除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外,参对对象死亡的;
④ 参对对象的动合合、聘用合在锁定期内期限届满而参对对象未续约;
⑤参对对象非过错情形下主合提出离职,而公司意其离职;
⑥公司对参对对象依据动合合 或聘用合 的约定协商一致解除动合合
或聘用合。
(2)第二类离职情形
①参对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②参对对象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③参对对象严重失职、渎职;
④参对对象在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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