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0
证券代码:839414 证券简称:武宏科技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广州武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武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
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
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为创新层挂牌公司时,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为基础层挂牌公司时,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
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
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
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
当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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