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2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嘉源(2024)-01-077
敬启者:
受公司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3)-01-816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及嘉源(2023)-01-815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对审核问询函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问题 1.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经历影响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中有多人曾有深圳华北工控股份有限公司的任职经验,华北工控为发行人主要竞争企业之一。
请发行人说明:(1)华北工控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发行人多名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多来自于该公司的原因。(2)发行人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是否存在违反上述协议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结合发行人技术开发、产品发展及业务拓展历程,说明发行人与深圳华北工控股份有限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与华北工控在供应商、客户方面是否存在重合,如有,说明报告期内与重合客户、供应商交易内容及交易金额,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深圳华北工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华北工控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发行人多名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多来自于该公司的原因
(一)华北工控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深圳华北工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工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华北工控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8764351L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洲石路 743 号深业世纪工业中
心 B 栋 601-604
法定代表人 周强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 年 8 月 5 日
营业期限 2005 年 8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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