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 ...... 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 发起人及股东...... 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0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3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4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25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5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27
十七、 发行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 29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0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0
二十、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二十一、 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31
二十二、 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31
二十三、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 31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信息更新...... 32
问题 1.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经历影响...... 32
问题 6.业务获取方式及与主要客户合作稳定性...... 42
问题 11.其他问题 ...... 47
第三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 65
问题 1.与贸易商成立合资公司关联销售公允性...... 65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源(2024)-01-348
敬启者:
受公司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3)-01-816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嘉源(2023)-01-815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对审核问询函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嘉源(2024)-01-077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3 月 7 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由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变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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