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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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 16 时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未被替代、修改、补充或撤销,且该等文件材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7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刊登了《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月华女士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同)
现场及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 16,722,2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920%。
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24年 4月 30日的公
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文件的核查,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一名董事缺席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投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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