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5
公告编号:2022-007
证券代码:839452 证券简称:鑫雅豪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4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鑫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道练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舒建国、吴志桐、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广东鑫雅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小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昌霞、系公司员工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崔小荣
公告编号:2022-007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一即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鑫雅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
东鑫雅豪”)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对交货方式、付
款时间、质量要求、违约责任和担保作了约定。
合作期间,原告依约向被告一供货,截止 2022 年 2 月 6 日起诉日,被告一
尚欠原告货款 2,991,113. 8 元。原告以被告一未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诉至法院,原告请求被告一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同时,被告二作为连带保证人, 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991,113.8 元;
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88440. 17 元(以 2,991,113.8 元为基
数,按每日 3‰的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5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 2 月 5
日);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 150,000 元;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与保全费。
以上合计 3,329,553.97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2 月 23 日,原告就广东鑫雅豪所欠货款 3,329,553.97 向深圳市龙岗
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作出(2022)粤 0307 民初
419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鑫雅豪、崔小荣名下价值人
民币 3,329,553.97 元的财产。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出具了(2022)粤 0307
民初 4191 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
本案已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开庭审理。目前广东鑫雅豪正积极与原告沟通,
案件正处于协商调解阶段。
公告编号:2022-007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和原告沟通,争取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将给公司带来一定财务方面的压力。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 0307 民初 4191 号(二)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2)粤
0307 民初 4191 号;
(三)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粤 0307 民初 4191 号
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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