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8
公告编号:2022-020
证券代码:839452 证券简称:鑫雅豪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会市华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玉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付春、余忠颖、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广东鑫雅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崔小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蒋玲春、系公司员工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2-02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崔小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昌霞、系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广东鑫雅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商业合作,双方于 2020 年
3 月至 7 月交易期间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釆购环保铝合金锭, 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实际重量计算总货款共计人民 币 2,437,383.93 元,合同约 定支付方式为月结 60 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双方约定分批交货、对账及开具
增值税发票。合同履行期满后,被告于 9 月 17 日支付为 304, 335. 22 元的汇
票,截止起诉日,被告广东鑫雅豪尚欠原告货款 2, 133, 048. 71 元未支付。因
被告广东鑫雅豪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并申请以 2,130,000 元的款项,查封、冻结公司及子公司广东鑫雅豪的银行账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广东鑫雅豪向原告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人民币
2,133,048.71 元及利息人民币 27,314.80 元(利息自每月 25 日月结之日 60 天起
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应当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人民币 2,160,363.51 元;
2、被告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鑫雅豪上述应付 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已判决完毕,已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3 月 11 日
作出的(2022)粤 1971 民初 36021 号《民事判决书》。
(2022)粤 1971 民初 36021 号之一《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公司银
行账户 2 个,具体信息如下:
1、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尾号 0899),应
冻结人民币 2,130,000 元,已冻结人民币 834.94 元,余额不足,冻结期限由 2021
公告编号:202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
2、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账户(尾号 0390),应
冻结人民币 2,130,000 元,已冻结人民币 0 元,余额不足,冻结期限由 2021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3 月 11 日
作出的(2022)粤 1971 民初 360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东鑫雅豪智能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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