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7
公告编号:2022-029
证券代码:839452 证券简称:鑫雅豪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提示性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广东鑫雅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鑫雅豪”)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出具的(2022)粤1971执177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
东莞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会市华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广东鑫雅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广东鑫雅豪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会市华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东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莞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东莞法院限公司、广东鑫雅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将款项交到东莞法院,申请标的及执行费合计2,237,376元(暂计)。如逾期未履行文书义务,东莞法院在依法对公司、广东鑫雅豪的财产强制执行的同时,可依法对公司、广东鑫雅豪(或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镜、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
东莞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会市华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广东鑫雅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广东鑫雅豪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东莞法院责令公司、广东鑫雅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东莞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
公告编号:2022-029
日起五日内向东莞法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东莞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广东鑫雅豪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被纳入被执行人,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亦造成不利影响。
五、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及子公司广东鑫雅豪正在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尽快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2)粤1971执17723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1971执17723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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