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5
证券代码:839458 证券简称:兴中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回避表决的事项。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发布与本议案有关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如实披露。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指定人员负责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有关具体披露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
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方,视同公司的关联
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月个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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