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0
证券代码:839458 证券简称:兴中能源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的董事
占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人数的 100%。
回避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回避表决的事项。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发布与本议案有关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投资单位以投入资金、实物、资源或无形资产等方式获取经济效益、保障安全生产的行为,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子公司(含全资、实际控制、参股),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增资入股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宗设备购置、房地产投资等;
(三)金融类投资,包括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非保本型委托理财等;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投资;
(五)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简称公司系统)。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兴中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根据《公司法》、本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下事项由公司经理层审议决定:
1.投资交易金额(不含新纳入并表管理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新设参股公司)小于
5,000 万元,且低于上年度末公司所有者权益 50%的项目。
2.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制度规定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外,其他交易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审批决定。
(三)以下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1.新纳入并表管理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新设参股公司,投资金额低于上年度末公司所有者权益 50%的。
2.单项投资交易金额(不含新纳入并表管理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新设参股公司)大于 5,000 万元(含),且低于上年度末公司所有者权益 50%的。
(四)以下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投资交易金额(含新纳入并表管理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新设参股公司)高于上年度末公司所有者权益 50%以上(含)的。
(五)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六)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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