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6
公告编号:2024-002
证券代码:839463 证券简称:时代光影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法院已受理。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名称: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公告编号:2024-002
名称:浙江拾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子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签署了《网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
书》(以下简称“合同”),并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桂花
飘香夜雨时》,拍摄周期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之
间。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权利及义务,并按约定支付了投资款并与被告积极沟通演员、制片主任等人选事宜,但被告于 2022年 5 月 11 日向原告送达了《协议解除通知函》并要求单方解除合同,
后双方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作出
(2022)京 0105 民初 6144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不具备约定或法定合同解除权,被告向原告送达《协议解除通知函》的行为无效。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被告单方违法解除合同系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签署的《网剧
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额的资金占用费31339
元(以 308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12 日
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公告编号:2024-002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为合同总投资额的10%,即 176 万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法院已受理。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结合公司目前状况,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经营产生有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加快公司资金的回收,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继续跟踪诉讼进展情况,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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