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联合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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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3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 4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4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5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议案表决情况 ...... 5
六、结论意见 ...... 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合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联合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合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联合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联合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本议案表决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并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深圳市联合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定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编号为 2022-005 的《深圳市联合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0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
丽街道曙光社区茶光路南侧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 105 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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