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3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七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788 号 1788 国际中心 2803-05 室邮编: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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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七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七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七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视频连线方式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七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各项文件及材料,同时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以视频连线的方式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28 日 ,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上海七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视频连线方式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经本所律师查验,视频连
线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20,400,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上述股东均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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