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8
公告编号:2021-009
证券代码:839494 证券简称:中电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盛国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汲静韬、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一:
原告原名为北京中电拓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更名为北
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杰宝购物中心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BGS-GC-201507-005,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86 号的杰宝购物中心工程提供视频监控
公告编号:2021-009
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楼宇对讲系统、LED 显示屏的预留管、线、家居智能化系统(不含 8 层 3 个样板间及顶豪、会所)所需的设备、材料、软件及施工安装、系统集成、调试、人员培训等。根据该合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30 天(不包括乙方的施工准备时间);合同总价 9854471 元,监理单位为北京东方通国际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向被告报送了结算资料。现该工程已于投入使用,但被告却拒不为原告办理结算,更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公断,判如所请。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二:
原告原名为北京中电拓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更名为北
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紫阙意境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JBGS-GC-201510-014 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86 号的紫阙意境工程提供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报警系统、背景音乐系统、有限电视系统及智能家居系统及弱电机房等所需的设备、配管、线缆、各种材料、软件及施工安装、系统集成、调试、人员培训等。根据该合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2 天(不包括乙方的施工准备时间);合同总价 1050000 元,监理单位为北京东方通国际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向被告报送了结算资料。现该工程已于投入使用,但被告却拒不为原告办理结算,更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公断,判如所请。(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及依据一:
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141930.74 元,及从被告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为275970.61元 )。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21-009
诉讼请求及依据二:
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05000 元,及从被告应付款之日起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1 月 31日为26789.59 元)。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标的额有限,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无任何不利影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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