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0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西南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修订稿)
苏 同 律 证 字 2023 第 [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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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Building C, Jiangdao Intelligent Cube,
Xiankun Road, Jianye District, Na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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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西南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 2023 第[260]号
致: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股份”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收购人本次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杭州西南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编制和披露的《杭州西南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还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收购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收
购人如下声明和保证:收购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收购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收购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释义
在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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