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7
证券代码:839503 证券简称:嘉能未来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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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能未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作出一审判决((2023)
沪 0112 民初 11948 号)。
被告化德县鑫大地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立案,并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组织谈话。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判决书((2023)沪 01 民终 17360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800 元,由上诉人化德县鑫大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嘉能未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海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化德县鑫大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少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供应商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罗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供应商担保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7 月 20 日,原告上海今鼎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化德县鑫
大地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鉴于原告与案外人广西林业集团桂谷实 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高碳铬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DGF20200716,由案外人 向原告供应被告一生产的高碳铬铁,故达成协议如下:1、被告一与案外人共 同向原告承担供货履约义务。2、原告在 JDGF20200716 合同及本协议签订后, 向甲方支付 300 万预付货款,该预付货款原则上充抵最后一批货物首付款,具 体抵充方式另行商定;3、若 JDGF20200716 合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未能履行完 毕的,则被告一应当向原告全额退还 300 万预付货款;4、被告二罗权为本协 议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5、本 协议由合同签订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2 年 7 月 21 日及 7 月 24 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向被告一
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300 万元。
2021 年因案外人怠于履行《高碳铬铁购销合同》项下发货义务,原告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外人赔偿损失。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案外人
自 2020 年 11 月起未完全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一对《高碳铬铁购销合同》的未
履行完毕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法院判令案外人向原告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 表示对被告一返还 3,000,000 元责任将另案诉讼。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向化德县鑫大地工贸有限公司、罗权提起诉讼,
2022 年 12 月 7 日于上海市闵行法院开庭,庭中由于被告一是原告诉广西林业
集团桂谷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中的第三人,此案尚未结案,因此本案件中止,2023
年 2 月 21 日原告诉广西林业集团桂谷实业有限公司判决。原告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重新提起对化德县鑫大地工贸有限公司、罗权的诉讼,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重新开庭。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之情形,故依法转为
普通程序独任制,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 3,000,000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 196,533.33 元(以
3,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4 日。)
3、请依法判令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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