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证券代码:839503 证券简称:嘉能未来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嘉能未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将于2024年 12 月 3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嘉能未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海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丰镇市天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应商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郑庆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应商丰镇市天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郑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应商丰镇市天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宁书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应商丰镇市天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丰镇市天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因铬铁产品销售需要与上海嘉能未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如下:1.原告为被告一所生产产品的唯一销售单位,被告一除原告外在协议期内不得向第三方销售产品;2.被告一确保在协议期内向原告每月提供 5000 吨(+/-20%)铬铁产品,价格按照当月青山控股天津港交货招标价下浮 100 元/吨,交货地点为原告指定的天津港仓库;3.原告在收到被告一开具的发票后支付 90%货款;4.原告在保证被告铬铁正常回款的情况下,被告一不得以其他理由终止铬铁合同的执行;5.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协议;6.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高碳铬铁购销合同(2020 年度)》(合同编号:
JDGF20191220-从 3)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被告一自 2020 年 1 月起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共需向原告供应高碳铬铁 54000 吨;2.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为了确保《合作框架协议》及《高碳铬铁购销合同(2020 年度)》的履行,被告一将其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详见丰镇天元化工机器设备清查表格)作为被告一履行本协议的担保,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JDGF20191220-从 1)一份,抵押担保合同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中原告的主债权及利息、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
同日,原告与郑庆林(以下简称“被告二”)、郑万(以下简称“被告三”)和宁书芳(以下简称“被告四”)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JDFG20191220-从 2)一份,被告二至被告四作为被告一的股东,自愿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中原告的主债权及利息、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2020 年 4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2020 年长协补充协议》一份,补充
协议约定: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每个月5000吨的交货数量改为每个月4000吨。
上述事实已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2)沪 0112 民初 28794 号民事
判决书(以下简称“28794 号民事判决”)中予以查明,28794 号民事判决另查明
被告一自 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期间,陆续向原告供应高碳铬铁,
各方均确认被告一尚未向原告供货的数量为 10853.213 吨。因此,28794 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一需向原告交付 10853.213 吨高碳铬铁。
28794 号民事判决作出后,被告一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因被告一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作出了(2023)沪 01 民终 185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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