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11
证券代码:839506 证券简称:泽众园林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向本公司送达了(2022)渝 0113
民初 11584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当代绽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轶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合同相对人
被告
姓名或名称: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同相对人的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重庆泽众园林各方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重庆当代绽蓝实业有限
公司(下称当代绽蓝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签订了《保证金协议》,主要约
定:被告当代绽蓝公司同意原告及/或其指定主体参与被告当代绽蓝公司及/或其下属企业拟开发项目的园林景观工程的投标(又称目标工程),原告同意严格按照被告当代绽蓝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招标程序对目标工程进行投标,具体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工期、款项支付、技术条件等,以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为准;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由原告向被告当代绽蓝公司指定账户支付 1000 万元作为双方合作的合作保证金,上述合作保证金的留存期间为壹年,自上述合作保证金
抵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算,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29 日止,若
上述合作保证金抵达被告当代绽蓝公司指定账户日期有所延迟,则留存时间作相应顺延;若双方就具体项目达成正式合作的,则上述合作保证金的返还及使用方式以双方或双方下属企业/指定主体另行协商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无论双方是否达成合作,若双方未在留存期间届满前就上述合作金的使用另行签署协议的,则上述保证金应由被告当代绽蓝公司自留存期间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按原路径行返还原告。
双方后又签订《保证金协议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主协议项下约定的合作保证金,自抵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被告当代绽蓝公司应按年化利率 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合作保证金的本金由被告于主协议约定的留存时间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按原路径向原告返还;若被告当代绽蓝公司未能按时向原告返还合作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的,应除正常支付资金占用费之外,再按应付未付金额按照国家规定基准利率的 2 倍为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向双方任意一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向被告当代绽蓝公司支付了保证
金 1000 万元。合作期间,双方开展相应目标工程的合作,合作项目 6 个,目前原告均已按约施工完毕,但被告当代绽蓝公司均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且其开发项目因资金短缺均已停工,有鉴于此,原告为保障资金回笼,已无必要另行协商该保证金继续留存被告。并由于被告已经经营停顿,涉及大量及巨额诉讼债务,于2022 年 4 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其所持有的下属公司股份已被法院冻结,且其下属公司也经营停顿,为此原告认为有权要求被告当代绽蓝公司立即返还保证金。
由于被告当代绽蓝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 63 条规定,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当代绽蓝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重庆当代绽蓝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本金 1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从 2021 年 7 月 8 日起至所欠保证金付清之日止,以 10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化利率 12%计算,暂计算至 2022 年 7 月 7 日为 120 万元)和违
约金(从 2022 年 7 月 19 日起至所欠保证金付清之日止,以 1000 万元为本金按
照国家规定基准利率的 2 倍为标准计算),暂合计 1120 万元;
2、判令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当代绽蓝实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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