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7
证券代码:839506 证券简称:泽众园林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向本公司送达了 (2022)渝 0108
民初 18814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展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一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相对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重庆展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合同相对人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康田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建设方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因“茶园 B44-1、B44-2、B48-3 地块项目一期景观工程”所需,被告重庆康田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康田公司”)与被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渝西园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项目发包于被告渝西园林公司。被告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泽众园林公司”)系被告渝西园林公司的工程挂靠方,负责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办理竣工验收、办
理结算等职责。2020 年 11 月 18 日及 2021 年 9 月 2 日,被告渝西园林公司名义
与原告重庆展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茶园 B44-1、B44-2、B44-3 地块项目一期景观工程真石漆分包合同》及《茶园 B44-1、B44-2、B48-3 地块项目一期景观工程真石漆补充协议》,将茶园 B44-1、B44-2、B44-3 地块项目一期景观工程真石漆项目(下称:“涉案工程”)交原告施工。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等进行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购买材料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涉案工程于 2021 年 6 月完工,现该项目已竣工
验收并交付使用。2021 年 1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出具《结
算清单》。该结算清单载明,案涉工程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 199,337. 34 元。施工
过程中,被告渝西园林公司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人民币 50,000 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尚应收取的工程款金额为 149,337. 34 元。
原告认为,原告组织人员、材料按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且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现涉案工程已结算,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渝西园林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被告泽众园林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挂靠方,实际参与工程施工并负责办理结算,应当与被挂靠方渝西园林公司共同连带对原告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同时,被告康田公司作为涉案工程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9,337. 34 元(大写:壹拾肆万玖仟叁佰叁拾柒元叁角肆分)及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 149,337.3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标准从 2021 年 11 月 2 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为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重庆康田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案涉工程交付时间,并由此错误认定了资金占用损失起算时间。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
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重庆展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337.34 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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